(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中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 业工作 5 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 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三)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 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