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诚信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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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8-21 09:24:13

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府规〔2017〕11号



ZQFG2017011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6月8日第十三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肇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红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本办法所称诚信黑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实施,各有关单位依据职能实际分工合作,共同负责。

  各有关机关做好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有关机关在肇庆市域范围内设置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有关机关是收集、报送、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和完善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名称、内容和上榜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实施。

  有关机关应当对其收集、报送、公布的信用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分类、范围及制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西江日报、肇庆电视台、肇庆广播电台等市属媒体及肇庆文明网配合各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将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各类评比工作中;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围绕项目投资和价格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三)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涉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负责围绕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四)市教育局负责围绕教育发展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五)市科技局负责围绕科技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六)市民政局负责围绕慈善捐赠涉及社会组织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围绕劳动保障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围绕测绘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围绕环境保护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围绕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围绕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二)市水务局负责围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围绕商贸流通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五)市文广新局负责围绕文化娱乐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围绕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七)市工商局负责围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涉及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八)市质监局负责围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九)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围绕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一)市旅游局负责围绕旅游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三)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负责围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企业制定专项诚信黑榜;

  (二十四)肇庆海关负责围绕进出口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五)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围绕出入境检验检疫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六)各领域中介服务主管机关负责围绕所管理中介服务行业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七)其他有关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以上单位完成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制定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所管辖区域、管理领域涉及社会主体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有关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方式、平台和程序

  第七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在以下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布联合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一)信用肇庆网、肇庆文明网:为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发布主体平台,公布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

  (二)市属各媒体:为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发布主媒体,包括西江日报、肇庆电视台和肇庆广播电台等;

  (三)有关机关网站是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发布主平台的附属平台,各有关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第八条 在主平台统一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有关机关依法收集、整理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守信及失信情况基本信息;

  (二)各有关机关对已收集、整理的信息按相关标准确定列入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将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三)市发展改革局对各有关机关报送的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审核,并报市文明办审定后,由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发布。

  第九条 有关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肇庆网、肇庆文明网上公布当期联合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时间;

  (二)公布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三)公布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前,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申请。

  第十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异议信息处理参照《肇庆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规定的异议信息处理程序办理。

  报送专项诚信红黑榜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异议信息核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在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应将信用修复记录予以公布。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并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根据异议申请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发布红黑榜信息。

  有关机关不得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以外的其他媒介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或提早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上级单位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使用和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各有关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

  第十三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四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信息原则上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被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六条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和修复,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制定诚信黑榜的有关机关审查,报市发展改革局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范围、内容和职责分工,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推进有关工作,核实一项公布一项,确保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有效。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本单位收集、处理信用信息和管理诚信红黑榜相关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文明办做好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对接工作,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将相关信息数据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与各有关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做好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相关事项安排及衔接工作。

  各有关机关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跟进落实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按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市发展改革局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错误收集及报送信息导致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对应收集的信息不予收集;

  (三)以违法方式收集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提前结束公布期限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提前结束公布期限的。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机关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提供、使用、管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6日止,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06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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